海垦(儋州)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抵押人)和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万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南临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岗石、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社团”)(抵押权人)联合向我局来函告知儋州市西培农场端门岭矿区(二期)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抵押情况。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探矿权采矿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国土资
一、海垦(儋州)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社团签订了《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抵押合同》(编号:儋农信联社2023年社团抵字第011号),根据合同约定,抵押人将其持有的“儋州市西培农场端门岭矿区(二期)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号:C0155887,有效期至2043年11月10日)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担保。抵押期限自2023年9月20日至2033年9月20日止。
二、在抵押期间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的,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按规定向我局申请办理。
三、该采矿权出让收益为分期缴纳,如该抵押权一旦实现,抵押权人或采矿权受让人应当继续承担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的义务。
四、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抵押双方签署的抵押解除公告申请书,报我局在儋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七、因违法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受罚以及抵押双方其他原因导致抵押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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